第四章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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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7世紀的內戰,是歷史上一個令人百讀不厭的題目。也因其事蹟牽涉廣泛,各種機遇錯綜重疊,多方面的記載細膩詳盡,所以極不容易分析處理。譬如説變亂前後各種擾攘與清教徒所提倡的教義有密切關係,清教徒的思想和行動早已被公認為推進資本主義的一種力量。既然如此,我們是否可以直接説內戰的起因是由於英國資本主義之興,而圓頭黨人也在直接或間接中成了資本家的工具?
查理一世上斷頭台前夕,和他兩個年輕的兒女訣別(王后和兩個年長的王子已避難他邦)。我們至今還能想象他10歲小兒在哭泣中對他的答辭。1649年1月30倫敦溶浴在冬
的陽光裏,斷頭台上的準備卻延遲了一段時間。因為查理在特別法庭審判的時候,不承認法庭有此威權。執行死刑的人也怕他最後抗拒,於是在斷頭台上加釘卡釘,內穿繩索,準備必要時將國王綁縛。而這種準備全屬多慮,臨刑前查理表現相當合作,他甚至拿出一頂絲織睡帽,將自己的長髮攏括進去。他又對劊子手説,他頭伏在木塊上的時候不要立即動手,他還要默禱。一到祈禱完畢,他會將兩手伸出,這才是用斧的時候。於是過程全照其安排,於午後二時零四分完成。
這個被命運遺棄的國王,臨刑還説了寬恕他仇人的話,希望英國國民享有他們的自由,並且囑咐生者,應當召開一個全國宗教會議,這些情節,即是300多年之後讀來,還不免令人心折。
查理·斯圖亞特極為剛愎,在政治上缺乏誠信,又受法國王后的影響。他曾在內戰時戰敗被俘,看穿了反對黨人不能團結。希望在議會被長老會的一派縱,而圓頭黨軍為獨立教派(in-dependents,後為公理會派[congregationalists])掌握的這種敵對陣容中造成分裂,坐收漁人之利。其王后則在外國買馬招兵,他自己也對愛爾蘭的保皇黨另有安排。這種伎倆被克倫威爾識破,查理因此下台。
可是另一方面查理一世也是標準丈夫、好父親,他信仰虔誠,他的君權神接觀念也使他堅持己念,最後關頭也不乞一死,只有以身殉教才能上報天神,下無負臣民。歷史人物和行跡就有這些令人動又矛盾衝突之處,也可以使以後的歷史家隨着
情上的取捨而左右其文筆。而讀史之人又因所處的環境而有取捨,如有時提倡自由,有時又尊重傳統與紀律,也可以使對同一史蹟的看法發生差異。我現在舉的一個例子,是當今英國曆史家艾詩立(mauriceashley),研究克倫威爾的權威。他年輕時曾著《克倫威爾:保守的獨裁者》(olivercromwell:theconservativedictator),內中對克倫威爾全無好話,甚至他的私生活也在書中被批評,譬如説他嫁女用費奢靡,其他行止政策也有類似嚴苛的批評。20年後,艾詩立又著一新傳記,書題為《克倫威爾之偉大》(thegreatnessofolivergromwell)。前書是在墨索里尼、希特勒的陰影下寫成,不免把自己憎恨獨裁政治的心情推及到歷史人物身上。我們欽慕艾詩立坦白之餘,不免在今後讀史時更存戒心。
英國曆史材料汗牛充棟,容易使外行的我們望而卻步。各種公告記錄早有圖書館檔案室保全,私人的記、信札又可以大批托出,於是信史、野史、回憶錄、地方史可以個別的或整套的出版。近百年來,又分析為思想史、經濟史、法制史等等類目。而新資料仍不斷髮現,例如納米亞(lewisbnamier)從過去政客的文件中尋出家庭開支敗單等,而從這批資料中
據其數字及
往的關係,斷定其黨同利害,自成一家之言,也引起很多年輕學者爭起效法。古奇(g.p.gooch)作《英國17世紀的民主觀念》(englishde摸craticideasintheseventeenthcentury)一書,即在一處參閲當
發行的政治傳單,多至30000件。
因為有了以上各種錯綜複雜的因素,英國曆史家多注重分析而不注重綜合。在學術上因專長而產生門派,古今中外一律,也無足怪。英國作家既已考證微,不耐煩旁人作
淺的解釋更是常情。可是今
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卻不能不將英國的17世紀曆史作一種高度的壓縮,才能看出今
公認的資本主義在國際上的一般
格,以及新舊
替之際英格蘭王國及不列顛民族所表現的特徵。資本主義在17世紀的英國有長足的發展;這種發展不彰顯於當中任何特別的事蹟,而顯現於世紀前端(以1603年詹姆士一世從蘇格蘭來英兼英王為始)和世紀後端(可以用1689年作最高點)之間的大幅度差異。這個國家的組織在世紀的前端還沒有趕上時代,未有一個眾所公信的方案,各種爭執多集中在一種原則和一種
象的觀念上,而以宗教為表裏。世紀之後期,以上的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但已逐漸澄清。所以英格蘭教會(churchofengland)以主教管轄聖公會(episco-pacy)體制,對其他各種宗派不加取締,已成為公認的原則,現代政黨之雛形也於此時產生。如果資本主義在此中有所貢獻,其本身必為通過全社會之很多體與面,成為一種帶有綜合
的改革,而不是“資本主義的
神”或“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一種
枝大葉的觀念可能
代得清楚。
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非英國史專家,反能旁觀者清。況且中國20世紀也面臨一個大幅度的轉變。英國17世紀的人口,據估計約增加50%,大約從400萬進到600萬。有宗教上的爭執,但仍保全為一個基督教徒的國家。表面看來,這不能與中國在20世紀的變化相比。可是兩方的改變都牽涉到思想、信仰、內政、外、社會、經濟與法制——總而言之,彼此都包括整體徹頭徹尾的
胎換骨,在歷史中都無前例可循。又因為經歷時間長久,雖局內人也無法將全部經歷詳細敍述。在這些方面,兩者的經驗應當可以互相映證。
中國100多年來的顛簸始自鴉片戰爭。歷史家溯本歸源追究西方給予中國的影響,很可能對英國史有不同的看法。這也就是説,彼方的改革與設施,短處和長處大凡能對中國此後發展有長期推進的功效之處,已應視作中國歷史之一部分,不妨編輯採用,研究中國的歷史家(不一定是中國人)或能繼續朝這方面進展。並且中國歷史規模之大,其賦予歷史家之廣幅
襟,最能與西方歷史家注重
微相平衡。本人不過以客觀的立場在既定題材內重新安排眾所周知的事蹟,以適合於本書之體制,並融出前後一貫的看法,還談不上重寫歷史。
1603年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去世,都鐸(tudor)王朝斷嗣,王位由詹姆士一世接繼,是為斯圖亞特(stuart)王朝之始。詹姆士系伊莉莎白之侄孫,依西方習慣通稱堂表弟(cousin),自兼蘇格蘭國王。這也是朝代國家的辦法,英、蘇兩國此時尚未合併,各有其司法立法行政機構。
詹姆士以學者自居,曾御製《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lawoffreemonarchies),極度的宣揚君權神授。書中闡釋君權產生於尊卑上下的等級之前,也高於私人財產,所以自由君主不受外界帝王之干預,也不受臣下的要挾約束。他這專制獨裁的作風,與很多希望自由與解放的國民衝突,使斯圖亞特王朝在大眾關係之中陷於不利的地位。
概略説來,以後內戰誠君和成立民國之各種遠因,在詹姆士一朝都已埋下伏筆,有些因素,尚可追溯到幾個世紀以前。英國社會本來是一種混合的封建體制(全國劃分為縣〔shire〕,也有民兵[militia])。這種封建是中國歷史裏所沒有的。有些歐洲學者認為這是
耳曼民族侵入歐洲西南時,與羅馬帝國的殘骸重疊組合而成。所以其下端顯示着部落組織的型態,其上端卻又隱約表現着若干全國
的中央結構。這種制度的最大特徵,為帶有契約
質的從屬關係,例如陪臣(vassal)之對領主(lord)的騎士勤務(knightservice),每年有40
的義役。13世紀的大憲章(magnacarta)又將國王的權利詳細規定,也是基於這種契約關係之
神。
可是到詹姆士嗣位時,以上情形早已改變。騎士勤務原來是因為陪臣有采邑(fief或fee),可以以土養士。這也只能行於中古戰事帶着競技質,動員簡單後勤的馬虎條件下,最遲在英法百年戰爭之前已失去作用,否則愛德華三世用不着向意大利人大量借債(詳第二章佛羅倫薩部分)支持他的軍事。
大憲章自1215年公佈之後曾經同位的君主稍加修正,依例頒佈,不下40次,可是一到都鐸王朝,即未再提起。原來都鐸王朝兩位有力量之君主,亨利八世及伊莉莎白一世,父女在位83年,佔16世紀之大部分,他們深得民心,亨利在宗教改革時沒收了很多寺院的田產,在位時已賣出一部分,伊莉莎白又繼續賣出。她個人採取穩健的政策,以機智圓滑的態度對付議會,因此都鐸王朝從未發生皇冠與立法機關的衝突,延至斯圖亞特王朝衝突才爆發,而伊莉莎白死時尚負債40萬鎊。
英國的議會,本來不能算是立法機關。中世紀的習慣,法律統有過去之成例,凡是以前未曾做過之事,現在有人提出質問,則不能做,也無需立法機關。國王召集議會,全系由於特殊問題發生,需要各界代表參與磋商,有時也倚之判決特殊案件。召集也不定期,議員到會也只算是一種義務。上議院為貴族院,為有爵位及高級僧侶之集會。過去全國土地大部分在他們名下,所以地位重要,現在則爵祿名位由國王頒賜,也可以出錢購買,總之上院控制的財富削,其威望也因之陵夷。下院為平民院,成員為各縣鄉紳,每縣二人,稱為縣之騎士(knightsoftheshire)及各自治市之市民(burgesses)。他們地位
高,是因為全國財富逐漸落入他們手中。內戰前夕,傳説下議院的議員論及上議院曾説:“我們可以拿三倍的價格把他們買過來!”所以以後國王與議會的衝突多起於下議院。
既為封建制度,其政權與裂土分茅的形式及土地佔有平行存在,地產也不能隨意變賣。但在中世紀,很多人利用技術上的漏,
離此種束縛。名義上不出售,賣方仍自稱領主,而將土地“封”給買方,約為陪臣,得價之後,只責成他供奉一點名義上的義務,就完成了應有的契約關係,甚至“每個夏天採辦一朵薔薇花”也可以算數。一位法制家曾説,英國習慣法比(com摸nlaw)的法庭“用虛構的事體堆在虛構的事體之上,以規避歷史上的負擔”由來已久。
一到16世紀,封邑(manor也可以譯為莊園,可是與中國莊園的質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買抵當,可是內中又有無限的複雜情形,其癥結則是封建制度雖早崩潰,但很多封建習慣並未消除。所謂“終身產業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屬簡單,直率説來他們即是佔有土地之業主,得以自由買賣,也可以自由繼承(按理如直系親屬死盡,應將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實上無法執行)。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對封邑應納之地租,但為數之微已不值得過問。最成問題的是“副本產業持有人”(copyholder),他們大都是穡夫(villein,本書不稱農奴,而從serf音譯,詳第三章)的子孫,因為過去封邑記錄內有他們的名字,他們持有抄本,或稱某人某處有此抄本,即以為
據,佔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
據,將之驅逐,或科之以佃費,稱為“罰款”(entry|fine),要不則強迫他們徑改為佃賃,又將佃賃期間縮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續佃。可是在封建時代,穡夫雖沒有領有土地,但他們祖孫有耕耘斯土的權力,亦非改成佃賃即可驅逐之。雖然他們對封邑承派有義務,這種義務有大有小,各處千差萬別,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他們一般缺乏安全
,是內戰前後一個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
這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是英國農作物價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漲4倍至6倍,而且上漲趨勢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權與租賃關係複雜,此時地產之經營產生極大差別,有些農場百年之內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則全未增加。總而言之,在封建社會里,農業生產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維持了有關人物各別的社會地位,很少的人用商業換的方式謀利。這種情形在都鐸王朝已經改變,至斯圖亞特王朝變化更大。因為這國家已逐漸從自然經濟進展為金融經濟。
圈地(enclosure)在過去被認為是使小農離失所,成為社會騷動的主因。因為圈地取消公地(com摸n),小民失去牧場,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經營,只好低價賣與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為牧場,又減少勞力之需要,引起失業問題。但據最近的研究,則事不盡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為農民自動發起,從農場改為牧場和從牧場改為農場的情形都有。還有圈地之後,用灌木構成樹籬,增加排水溝,改變地形,並不減少工作,還需要更多勞力。總之圈地開始於16世紀之前,經過17、18、19世紀,到本世紀初期才完成,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須之步驟。17世紀的問題大都由於封邑拆散分割買賣,所買賣的特權含糊不清,佃户又將土地分割遺傳,而習慣法庭只承認現今佔有人的使用權(seizin),無法澄清所有權。這樣一來,一般農民惶惶不可終
,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封邑之主人則不知地產究在何處,也找不到承佃人。按固定收入生活之地主早已入不敷出。此時尚有投機的地主和做官經商的地主在混亂之中得利,成為新的鄉紳階級(gentry)。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也是社會陷於混亂的一個原因。習慣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通過設定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
易,市場的組織不能重複。此時城市人口
增,如倫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餘萬,40年後再增一倍,其供應關係與以前已大不相同,16、17世紀的
動商人(wayward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經濟的溝通有相當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活也沒有保障。習慣法原為封建社會的產物,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沒有適當的程序處置動產,在繼承人典當後則將產業
付貸方(摸rtgagee),借方(摸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都談不上,即是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喪失的機緣則不能算數,而且訴訟的時期往往很長,動輒10年。另外,社會對
動商人仍相當歧視。
以上各種跡象顯示,英國在17世紀初期所遇的困難固然可以視作一種法制問題,也就是説,社會已進化,法制未能趕上,引起序現象。可是實際上的發展,早已經超過這樣的概説。其牽涉的不僅是法律和制度,而且是法律和制度所轄社會體型的本質。在這種情形之下,英國之16、17世紀與中國之19、20世紀有其相似之處。上層人物尚在爭辯如何對付這問題,下層組織早已
穎而出,其發展超出當事人之歷史經驗,才有內戰之爆發,而且其爭端還摻雜着很多宗教
彩。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財政困難而召開議會,待議會批准新的税法。據中世紀的習慣,平時國王以他自身的收入支付費用。歷來英王皆是全國最大的地主,直接
縱1/6的地產,都鐸王朝沒收寺院產業時,尚可能多至1/5。但經過近百年的變賣、損耗,加以殘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時復難發生租賃之功效,大概國王傳統
質之收入,每年不過20萬鎊,再加上關税,即所謂的“噸税和磅税”(tonnageandpoundage),亦即船鈔以噸計,進口貨物以磅計,每年約可徵收20萬鎊之數。但國王之開銷,在17世紀初年之平時,也需50至60萬鎊。如果爆發國際戰爭,則軍費一項動輒100萬鎊。英國此時仍無常備軍,海軍之組織才剛有頭緒,所以王室的財政主管捉襟見肘,經常負債100萬鎊以上。也有人説國王生活奢侈,對寵信的人賞賜過度,不過這些指責不能否定其背後的一個事實,即:財政組織過於陳舊,無法融合於政府的功能亟待展開的時勢。
伊莉莎白在位之,只授權議會討論財政税收,大凡宗教與外
事宜由其全權處理。一到斯圖亞特王朝,國王權力大減,國王因財政問題召開會議時,議會往往在答覆國王財政需要之前,質問其行政方針,而在爭辯時提出宗教與外
事宜。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父子不得人緣,一方面也顯示時代已變,17世紀英國已處於一個內憂外患的環境裏,其臣民已不再漠視這關係全國人民生活的事體。
17世紀也是清教徒活動的時代,世紀一開始,英國的國王、英格蘭教會和各大學站在一邊,議會與清教徒在另一邊形成對立。可是一提到這題目,歷史家就到困難,因為清教(puritanism)本身是一個不容易捉摸的名詞,即專家亦稱其“靠不住,無從證實”有些人又認為它是“高利貸的資本主義與企業的泉源,其
則可以領導進步之民主及社會之騷亂”誠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國之17世紀發生,可是説者卻不知如何將這些互不牽連的因素綜合在一起。陶尼曾説,歐洲中世紀的思想是以人類各種活動與利害構成一種價值上的層級系統(hierar-chyofvalues),經濟只是當中的一個因素,而在這系統之最高瑞,則為宗教。讀者仍不免
到茫然。
在這情形之下,最好把視界放寬,首先承認人類是一種宗教的動物。這裏所説的宗教,是廣義的宗教,包括有形與無形的組織,入世與出世的思想,只要它籠括着人生最後之目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導引出來一個與旁人關係之要領,不妨以宗教視之。即是一種高尚的革命思想或一種顯而易見的信,只要它凝聚於一個“最高的”和“最後的”宗旨,有
引一部分民眾的力量,即不失其為廣義之宗教。我自己年輕的時候忽視中國人的宗教
格,後來讀書做事的時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諸己,才領略中國的儒家思想和習慣也是一種宗教。我也記起中國內地,民間在房屋階檐上供奉着“天地君親師之神位”即已是民國二十多年,祀奉未絕。成婚時男方仍用紅紙大書“文王典禮”喪事雖用佛教儀節,其“披麻帶孝”仍是按專制時代的規定。這時候我再讀明史裏面考察地方官的條例,就輕易地察覺他們注重各官移風易俗的能力。嘉靖帝朱厚熜因不承認自己承繼於弘治,尊奉本身親生父母,而引起羣臣反對,幾乎釀成憲法危機。而明清的刑法仍沿襲漢唐,以“五服”之親疏,作判斷的標準。民國初年軍閥通電全國,其文辭仍以“全國各父老”開始,魯迅和陳獨秀反對的即是儒家思想的濫用。即使新加坡李光耀政府與西方新聞界發生衝突時,也仍有儒家的“來百工柔遠人”的集體觀念和基督教所表彰的個人主義兩不相讓的形勢。即是西方人描寫中國人的小説如《大地》(goodearth)及《夏威夷》(hawaii),也仍以子承父業的習慣在血緣關係之中得到永生的不朽作題材。曾子所説“慎終追遠,民德歸厚”就在以上各種事跡中不斷重現。尼克松曾説:中國人動輒設想千多年,西方人只顧及幾十年,實有其道理。
這後面的一個原則,是世界上任何國家不能全憑鐵掌縱。即算興文字獄、主持特務政治,也要主持裁判的法官和特務的爪牙相信他們自己的工作具有社會價值。大部分人民的
常生活也不可能隨時鞭策、到處監視。其所遵循的法則,必有幕後之協調。這種力量,即是我們所述的廣義宗教。
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嚴格言之,不外各分等級之士地佔有人因襲其社會地位,長期保持其經理的體制。下層政府與各封邑領主之家室不可區分。而朝代國家的辦法,是領士可以遠隔而不相關聯,其人民包括不同種族,使用不同語言(百年戰爭即是由於英王愛德華三世企圖掌握法國之諾曼底;迄拿破崙崛起時,英王仍自稱兼法國國王)。於是宗教更形重要。當時全民屬於教區(parish),向教堂付什一税,教堂有養生送死、登記各人之出生與婚姻、遺產繼承及其他民事之憑藉,也可以懲戒信民。禮拜缺席的信民尤要被罰。所以教堂不僅為變相的政府,其功效尚超過一般之政府。
17世紀英國之內憂外患,宗教事宜沒有着落,也是其中因素之一。一個世紀之前路德提出宗教改革,已經將羅馬教廷之信用戳穿。可是路德所提信民即是長者説以及加爾文之命定論破壞了整個基督教1000多年來的組織系統。基督教憑的不是中國人在血緣關係裏獲得永生,而注重個人的贖身超度(redemp-tion)。也可以説是通過一種神秘解釋,在個人與神的關係中獲得神上之永生。可是良心之自由(freedo摸fconscience)全繫個人之事,沒有外形的協定,是故宗教失去其一般
和社會
,也難成為協定全民生活習慣的一種力量。比如聖餐(thelord’ssupper)是基督教中一個重要的贍拜儀式。歷史上的基督曾與他的門徒舉行最後一次晚餐,他曾將麪包與酒給予門徒,又説:“吃吧,這是我的身體!”和“喝吧!這是我的血!”中世紀的神學家曾創“變質説”(transubstantiation)。此中trans為改變,substance則是物質。變質説認為僧侶將麪包與酒給予信徒,這些物質實際是基督之血
。路德不承認這種説法,可是仍相信舉行聖餐時基督確實來臨,所以信民必須有信心(faith),也就是要打開自己的心懷,接受神之恩惠。可是聖餐也可以完全當作一種紀念儀式,不涉及基督之來臨。因為這些觀點之不同,禮拜時產生儀式上的差別。甚至麪包與酒應由神父親自一一授與信徒,或由長老傳遞;餐桌應橫擺或直放,都能產生嚴重爭執。
一個世紀之前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更將複雜的因素加入微妙的關係中。亨利曾有志做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此志未遂,又想以親信紅衣主教伍爾西(thomaswolsey)做教皇,亦失敗,才以離婚為理由和羅馬決裂。他又在事前停繳教皇之年例,事後沒收教堂之財產。凡此財政算盤和民族主義之考慮超過神學領域中之取捨。亨利又自稱是英格蘭教會之首長,更把他自己和繼位人視為半個教皇。以後英國的國王即是想不干預教堂之事,亦不可得。
亨利身後都鐸王朝之宗教政策經過烈而反覆的波動,不少信徒被殺或亡命海外。1588年西班牙艦隊之來犯,與宗教問題有關(另一方面則由於伊莉莎白出兵援助荷蘭,詳第三章)。最後伊莉莎白朝的妥協,也仍是不了了之。英格蘭教會頒佈的三十九信條(thirty-ninearticles)和祈禱書(bookofcom-onprayer),仍是在命定論及自由意志之間模稜兩可。仍希望在天主教及加爾文派之間採取中立。只是宗教上的事體很難中立,並且各人對神學解釋之反應往往不可預知。如果一個人能否被拯救,全系預定,則信仰之事確係個人之事,主教也是多餘。反之如隨自由意志而轉移,則教會紀律仍極重要,僧侶也有他們的用途。詹姆士一世所説“沒有主教也無需國王”即針對後説着眼。